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二次饮酒”企图蒙混过关?
真相难掩
当心“醉”上加罪!
醉酒逆行还造假?
某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在饮用白酒后于街坊家中喝茶聊天,不久后杨某自觉酒意全无,便不顾街坊及家人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返回途中,杨某逆行与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遂决定报警解决。杨某认为对方挑衅在先,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过程中,到附近商铺买了6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
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中,杨某的检测数值达到239mg/100ml,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某为逃避追究故意饮酒,其再次饮酒后进行的两次酒精检测结果均显示其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构成醉酒驾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对事实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再次饮酒不能逃避责任
再次饮酒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当场再次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可能会加重处罚后果。如果原本只是酒驾,继续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还可能涉嫌违反其他法律。当场喝酒、撒泼打滚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消息来源:CCTV今日说法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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