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0435交罚〔2024〕155号;相对人名称:王树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树景;主要违法事实:2024 年 10 月 25 日 15 时 25 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曲周县新华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 200 米处执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树景冀D9***D 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有乘客1人,从凤霞超市到新升名烟名酒行,王树景通过滴滴平台收取4.7 元车费。调查核实在此之前,王树景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事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结果: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实施机关:曲周县交通运输局;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0月30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0月30日。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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