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收到系统发出针对原告的“当事人死亡预警提示”,法院与原告代理人(原告儿子)核实,代理人却坚称原告未死亡,最后查实代理人故意虚假陈述,结果被法院罚款5000元。
诚信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的原则。其实,上述案件原告的儿子,企图通过隐瞒事实来达到方便诉讼的目的,只能得逞一时。因为,后续如果申请强制执行,收取款项等都要一路隐瞒、甚至伪造相关文书,只会把欺瞒的“雪球”越滚越大,不断造成麻烦,不如趁早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债权人死亡带来的问题。
那么,像上述例子中,债权人如果在立案之前就已经过世的话,应该如何处理,起诉债务人呢?
通过遗产管理人起诉
债权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就当然消失,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所以问题是如何根据法律规定选出起诉债务人的人。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职责就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
1、债权人死亡时有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人选有异议或者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通过全体继承人去起诉
从上述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没有推选或无法达到一致推选意见,则理论上只能由全体继承人才可以发起诉讼,起诉债务人。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死亡,其继承人未明确或者遗产管理人未产生,而导致起诉存在障碍的,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则诉讼时效应该中止。
通过特定继承人去起诉
前述全体继承人有时未必能就是否起诉达成一致意见,有的继承人会放弃继承,有的继承人不想参与诉讼,有的则是各个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争议。为了避免全体继承人先行起诉后,中间出现变数而导致诉讼麻烦,在各个继承人之间确定对债权的继承人之后,再去起诉通常会更便利。例如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将涉案债权明确由某个继承人继承,然后再由该继承人去起诉。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之前死亡的,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待确定债权人的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后再去起诉。
如果是正式立案之后,债权人才死亡的,会不会有所区别呢?
此时,法院应当依法先中止诉讼,待前述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确定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终结诉讼。
以上仅供参考!
【原标题】债权人死亡,如何继续起诉债务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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