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大岚镇航拍 供图 CFP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徐畅
一湖滨城,两溪交汇,三省通衢,四水环绕,作为“两山”理念发源地的浙江省湖州市山清水远,风光秀丽。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周年。11月12日,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湖州举行。
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持续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促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我国环境资源司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交出了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01
以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审结的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这十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与传统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念系统性强、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特点突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对专业化审判要求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表示。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件中,“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云南绿孔雀案”都是公众所熟知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
“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作为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机制作用,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在依法按照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分别审理的基础上,依法统筹考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认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准确、均衡。
“云南绿孔雀案”是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此案明确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裁判规则,具有统一适用价值。
除了上述两例案件以外,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由“塑胶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这些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不懈探索,也诠释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坚实保护。
在推动审判职能落实的同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寻找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
李某诉某置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就充分体现了法官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智慧。针对这起因“光污染”引起的纠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置地公司LED显示屏所产生的强光构成光污染后,并未简单判决拆除显示屏,而是结合普通人对光的正常感知度及作息时间情况,通过规范被告开启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方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让双方都有更多获得感,较好地平衡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环境资源审判要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司法裁判不断回应重雾霾天气、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等民生关切,以更高标准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水‘保卫战’,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今年《中国审判》发表的署名文章中表示。
02
持续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11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2024》,展现了生态保护修复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人民法院在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过程中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加强对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探索建好用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律和需求,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000余个,融合发挥审判、修复、宣传、教育、治理等功能,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这十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设立和利用,涵盖“从山顶到海洋”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保护需求与特点,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一手抓办案、一手促治理的实践成果。
山西赤泥库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位于山西省原平市上封村,于2018年12月开始运行,历时五年建设完毕。经过五年的修复工作,昔日堆满工业废料的赤泥库已被修复成千亩草场,绿茵成画,生态“包袱”转化为生态价值,成为人民法院持续跟进国内赤泥尾矿库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的“示范样板”。
天山东部的巴里坤县境内,有着广袤的国有林区,却频繁遭受违法行为的侵袭,导致生态环境遭受重创。2022年5月31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在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的协助下,设立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以达到生态环境“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司法修复效果为目标,打造集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方案设计、修复过程监督、修复成效评估及生态法治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有力守护了这片绿色家园。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位于黄河“几字弯”的右上角,是黄河上游和中游分界点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好几字弯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法治轨道上做好“保护治理母亲河”这篇文章,2023年11月,内蒙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基地以“法庭+基地+四区”模式为载体,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通过积极合作共建、创新修复模式、研发生态课程、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基地正在把北疆的“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
2024年5月31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共同在丹江库区的核心水源区香花镇宋岗码头设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2024年6月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共同在上海市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中华鲟梦园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暨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
越来越多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基地正在我国大地上发挥着生态环境法治教育、保护体验、成果展示、理念传播等积极作用。
03
以改革创新助力绿色发展
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形成了审判组织体系、裁判规则、协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若干重要成果。
从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开始,全国四级法院已设立2000余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同时,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
浙江法院持续创新司法举措,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购买碳汇”“先予执行”等恢复性司法的多样化担责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五年来,浙江法院发出司法生态令状140份,补植面积1110余亩,放养鱼苗2200余万尾,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双赢共赢多赢”效果。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在浙江率先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实行“四合一”跨区域集中管辖,践行预防、修复、治理系统性环境保护理念,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生态。
江苏法院创新审判执行规则,探索适用全链条追责、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裁判规则,探索适用技改抵扣、分期付款、“现金+全域修复”等执行方式,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建立长江新济州等77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同时,不断强化跨省域司法协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浙江、安徽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与沿海11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滨海湿地司法保护战略联盟协议》,与长江经济带13家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
福建法院不断加强机制探索创新,以司法之力守护八闽的绿水青山。首创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司法赔偿机制,形成统一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核算方法;首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引入技术专家担任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让专家以技术调查官身份全程参与诉讼活动;首创蓝碳司法保护模式,2022年以来,共审结蓝碳案件435件,购买蓝碳14.4万余吨;首倡国家公益司法保护协作联盟,牵头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构建起全国性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体系,为非相邻地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提供了范式。
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同时,生态环境立法也在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精准有效加强司法规则供给,全力支持、配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国际规则体系建设。
11月8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举办的“环境法治与绿色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成都举行。
杨临萍在作主旨发言时指出,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断加强法典编纂研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典编纂工作。
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力量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如何真正让生态环境保护成果造福人民、惠及后代?各级人民法院正在用行动,将答案书写在华夏神州的辽阔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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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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