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金毅
2024年12月9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案件背景
2020年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附条件批准了英伟达公司(以下简称英伟达)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络思)股权案。
该案收购方英伟达于1998年在美国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图形处理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收购方迈络思于1999年在以色列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网络互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9年3月10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英伟达拟收购迈络思全部股份。集中完成后,迈络思成为英伟达的全资子公司。
该案中,市场监管总局界定了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以太网适配器和数据中心服务器共四个相关商品市场,认定英伟达和迈络思在数据中心服务器和普通以太网适配器商品市场上存在纵向关系,在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以下简称GPU加速器)与专用网络互联设备、GPU加速器与高速以太网适配器等两组商品市场存在相邻关系。
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最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英伟达、迈络思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得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
(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
(三)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
(四)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
(五)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六)【保密信息】
(七)【保密信息】
英伟达面临的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2022),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禁止,并可对其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股权案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况。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英伟达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而被立案调查,很可能是由于该公司违反了上文所列的七项义务,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2022)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因此,英伟达可能面临的处罚不仅包括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以内,最高可上浮至50%的巨额罚款,还可能面临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拆分措施。
历史同类案件
201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曾对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就其违反《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的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
2014年,商务部反垄断局曾对西部数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就其违反《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的行为做出两次处罚,两次分别罚款30万元。
该两起案件罚款金额较低,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彼时《反垄断法》(2008)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上限仅为50万元;
其次,个案情况不同。如赛默飞世尔案中,商务部在确定罚款时考量了“降价折扣不符合《公告》涉及的产品所占比例不高;违反《公告》的行为并非出于明显故意,没有直接追求损害后果的意图;以及造成的折扣损失差额较小,且立即采取措施补偿差额。”等几方面因素,因而确定了较低的处罚金额。
结论
由于《反垄断法》(2022)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则进行了大幅修订,新法的罚则远高于《反垄断法》(2008)中的规定,且据媒体报道,英伟达自2022年起便多次对中国市场断供GPU产品,并因此受到举报。因而,英伟达此次受到反垄断调查,很可能成为适用《反垄断法》(2022)第五十八条、甚至第六十三条的首起处罚案件。英伟达或将面临巨额罚款乃至于被拆分。
参考文献:
1.《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3.《关于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4.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1号)
5.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4]786 号)
6.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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