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分别发布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内容如下
汉滨辖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理。
附:汉滨辖区达到报废标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明细表(52辆)
特此公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5日
高新辖区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对以下3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3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信息表
特此公告。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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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汤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张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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