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一纸土地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导致父女反目。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邱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小美和小娟(均为化名)。1998年,老邱向本村承包24亩土地,承包时间为30年。承包土地后,老邱先后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将土地平整改造后通水通电,使其具备了必要的使用条件。
2022年,老邱与苏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苏某以1.5万元/月的价格向老邱租赁部分承包土地,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截至2023年底苏某退租时,其共通过案外人向老邱支付了两笔租金18万元,尚有9万元没有支付。
因认为租金分配不公,小美和小娟共同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一家四口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判令老邱向小美和小娟支付租金收益13.5万元;判令苏某向小美和小娟支付租金4.5万元。
诉讼过程中,老邱的妻子表示,多年来承包土地断断续续在出租,但是老邱从未将租金拿回家偿还债务,并表示同意小美与小娟的诉讼请求。
老邱诉苦说:“我为了开发这块地,前后投入了30多万,到现在都没有收回本钱,那些凭证都还在呢!”
对此,女儿小美、小娟却说:“不管怎么说,这块地是以全家的名义出租的,租金也应该属于全家共同的财产,你要把属于我们的份额拿出来。”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以户为单位建立的,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小美和小娟作为经营户的一员,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租金收益,但应扣除相应的成本。苏某作为土地承租人,已在2023年底退租,未付的租金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小美和小娟无权请求其付款。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邱向小美、小娟支付租金收益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美和小娟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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