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高法护航·益企发展”专项行动要求,高港法院以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履行普法职责,设立“新《公司法》解读”专栏,详解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旧演变
法官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依本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起诉。二是完成交叉请求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起诉前,依法应先向有关公司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若有关公司机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新《公司法》第189条还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例外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履行前述前置程序。
相较于旧《公司法》单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双重”是指在该诉讼中存在两重股权关系,一是母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在母子公司的架构中,当子公司利益受损且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均拒绝起诉时,由母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的、将诉讼利益归属子公司的派生诉讼。为避免股东滥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单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样,均受股东资格、诉讼前置程序要求的限制,但不同的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的对象仅为全资子公司的机构,而无需向母公司的机构发出书面请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允许母公司股东“越过”母公司,以其个人名义追究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为母公司股东间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减少了因控制权减弱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增加了母公司股东监督子公司内部治理的途径,相当于给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其小心谨慎地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相关行为或作出相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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