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自律挑战,第3天就被判出局,那几千块的参赛费也“水灵灵”地没啦?
挑战才刚开始就结束了?
2023年7月28日,孙先生向拓展服务公司支付挑战费用6000元,参加挑战30天隔离自律活动,并签订挑战协议,约定了15条挑战规则,如不准看电视和使用任何电子产品,不准抽烟、喝酒,不准与任何外界人员交流、接触等。体验挑战期间,会有工作人员故意诱导挑战者违规,比如引导挑战者说话,或者故意放置诱惑物品等。如挑战成功,拓展服务公司将支付孙先生奖金25万元。
同日,孙先生进入拓展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自律挑战。挑战第3日,孙先生在睡觉时将枕头放置面部,拓展服务公司认为孙先生违反了“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的规则,单方面宣布孙先生挑战失败。
孙先生认为,其并未违反挑战规则,拓展服务公司擅自终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拓展服务公司返还6000元自律挑战费用。
法院: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挑战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先生与拓展服务公司签订的挑战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涉案挑战协议中的挑战规则,系拓展服务公司事先单方制定,限制了孙先生的权利,减轻了拓展服务公司的责任,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交6000元参与活动赢取25万元”,有相当“赌”的成分在内,更类似于射幸行为,此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诚信相抵触,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损失判决拓展服务公司退还孙先生5400元。一审判决后,拓展服务公司不服,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拓展服务公司经中级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失公允。挑战协议中约定“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何为“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该约定并不明确,挑战规则中还有多处条款约定模糊,而解释权均在活动组织者即拓展服务公司,在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活动的成功率必然不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另一方面,涉案协议约定一方收取费用,另一方挑战成功可获取巨额奖金,有 “赌”的性质,违背了纠正自身缺点、强化自律精神的初衷,不利于个人优秀品德的养成和身心健康的发展,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诚信相抵触。
文章来源:公众号@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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