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宣判。
2017年8月,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某公司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向张某还款人民币15000元,直到还款总累计本金750000元为止,利息不再要求。因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1年9月,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执异裁定书,追加被告人王某为该案被执行人。经查,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21年11月28日至今,通过控制其父亲、女儿名下微信、银行卡,转移、隐藏财产共计人民币1554311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消费、偿还他人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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