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不是马戏团,
驾非法改装车“炫技”,
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还会危害公共安全。
11月28日,雷某驾驶电动车在红光路大肆“炫技”,做出“翘头”等动作。民警通过摸排线索,查获了该辆电动车,并传唤了雷某,但雷某已不知去向。经检查,发现该车并非雷某所有,且已涉嫌非法改装。12月5日,民警通过走访将雷某抓获,目前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车主与驾驶人作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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