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牛撞人纠纷。
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李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2头黄牛驶入大姚县某交易市场。正当李某卸车时,其中一头体格健壮的公牛挣脱绳索束缚,在交易市场内横冲直撞。
此时,正在市场里赶集的原告刘某、赵某、龚某、邱某4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公牛撞翻在地。事发后,刘某、赵某、龚某、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你怎么证明牛是我的?”庭审中,李某不承认撞人的是他的牛。
然而,随着法官播放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肇事黄牛挣脱的全过程一览无余。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承认肇事黄牛是他的。
“这牛我已经卖给别人了。”紧接着,李某又抛出了另一个说辞,试图再次为自己开脱。
李某虽辩称公牛已出售给他人,但他在事故发生后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牛已交付给他人,故法院认定李某为肇事黄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大姚某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场所的管理者,虽设有部分管理制度,但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存在漏洞,如市场内、出口处未安装监控、缺乏应急处理措施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根据各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法判决李某承担4名原告损失的80%,大姚县某交易市场承担20%。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公共场所尤其是涉及动物交易等活动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务必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动物致害事件发生。
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该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确保公众安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张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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