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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13时30分许,位于兴化市戴南镇茅山工业集中区泰州市荣灿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有限公司内,一作业人员操作挖据机抓运废旧不锈钢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事故发生后由我局牵头,会同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经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你公司未对死者霍玉建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你公司未建立挖据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措施;你公司未向瞿玉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综上,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2月20日,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关于泰州市荣灿度旧金属回收经营有限公司“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兴政复(2024)52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证据二:2024年3月1日,办案人员与殷卫东询问谈话,殷卫东已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殷卫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泰州市荣灿度旧金属回收经营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勘验笔录(兴应急勘[2024]2号)证明了本次事故是发生的。
证据四:兴化市公安局《鉴定书》(化公物(病理)字[2024]27号)证明了死者的死亡情况。
证据五:《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了你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以上你单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本机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依据《江苏省安全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八十七条应裁量为一档,泰州市荣灿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有限公司积板配合事故调查、企业已经停产、积极配合事故善后处理、未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代入公式计算为S1=50-(50-30)*3/4=38.75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参拾捌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应急告(2024〕11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会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拟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维持处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子采纳。
以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兴化市政府非税收入交款通知单(我局提供),缴至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名称:兴化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英武支行,银行账号:3212817501201000000546,备注: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兴化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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