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南河头乡和陈庄镇的文章显示已删除!献县其他16个乡镇均已公布禁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垒头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91005
举报邮箱:xxltxzf@163.com
垒头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商林乡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商林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乡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商林乡有奖举报电话:0317-4661004
商林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陌南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75239
陌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段村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510053
段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韩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韩村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韩村镇有奖举报电话:0317-5109672
韩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河城街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53707
河城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郭庄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80149
郭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高官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88093
高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小平王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5105662
小平王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张村乡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张村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乡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村乡有奖举报电话:0317-4671004
张村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临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临河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乡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乡派出所、乡政府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依据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临河乡有奖举报电话:0317-4671034
临河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乐寿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22242
乐寿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西城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乡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西城乡有奖举报电话:0317-4495079;4499039
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本斋回族乡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经营销售
严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禁放原因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并且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法律责任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0317—4665017
本斋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十五级镇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十五级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级镇有奖举报电话:0317-4695039
十五级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淮镇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淮镇全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镇派出所、镇政府报告。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派出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依据: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淮镇有奖举报电话:0317-4681116
献县淮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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