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因质量问题一直空置,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到底该由开发商还是由物业承担呢?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的特约编辑小刘将通过与您分享一个案例,带您来详细了解此事。
张某从某开发公司购得一处房屋,在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墙面裂缝、刷漆不均,卫生间地面空隙以及阳台空鼓等。张某将这些问题在收房通知书中一一列明后,反馈给了开发商;开发商虽然承诺会尽快安排维修,但一直拖延——自被通知收房之日起算,直到张某第四次去验收房屋,开发商才基本装修完毕,期间经过了一年零六个月依然未将房屋维修完毕,但房屋墙面裂缝修缮存在明显色差,洗手间、卧室地缝仍未修补;因此,张某并未收房。
张某在第四次验收后,曾多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开发商对房屋维修,住建局工作人员也曾通知开发商将房屋维修后交付张某。但开发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通知也置之不理,依然未进行任何维修,导致张某的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出租。张某在今年交纳物业费时将房屋各项问题汇总反馈给物业并支付了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后委托工人对房屋未被装修的墙面以及地面重新装修。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物业费、房屋空置期间损失的租金、重新装修的各种花销等,张某将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庭上进行辩论。某开发公司认为张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均为装修瑕疵不影响,应当视为其已交付房屋:对于物业费,开发商认为并非物业费收取主体,物业费也非因维修导致的损失,因此拒绝赔付。对于房屋空置期间损失的租金,开发商认为租赁房屋是原告的自行选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也拒绝赔付。综上原因,开发商希望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张某以及开发商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定:认为张某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认定;认为开发商的证据,仅能显示卫生间漏水和空调洞处理好了。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因委托工人刷漆的支出以及房屋空置期间租金的损失,但驳回了物业费这一项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出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情况,开发商应当在90日内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而开发商因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维修义务,造成张某出现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