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下称《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据悉,为深化落实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伤害类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伤害类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组成专班,历时一年多,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
《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比如《工作规定》第9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专门审查指引》聚焦案件办理,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不同类型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等内容,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同时强调对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这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还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合力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将强化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着力推动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高质效解决。检察技术人员将从技术性证据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发力,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通过检察一体履职,切实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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