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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保留为许可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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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包括与消防有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此次修改简化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条件,取消了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前置程序,改为情况通报或报备;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得以保留

具体修改如下:

十二、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原条文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

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蓝极速网吧发生一起纵火案,致使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极速网吧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颁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湖北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重大火灾事故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湖北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对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除了其他企业、单位外,调查组指出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省政府同意,给予28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其中包括上述7名消防执法人员:

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有1人。严某某,男,中共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6人。分别是:钟某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陈某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潘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某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陈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陈某,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另外,省政府同意,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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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incentive-icons
曹刚律师
《消防法》《消防条例》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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