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皮卡车给农机运柴油,居然被罚了3万元?
据报道,因农忙时收割机柴油不够,安徽淮南村民顾先生开皮卡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500元柴油。回程途中,他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暂扣车辆并处罚金3万元。12月14日,顾先生表示,水稻卖了18000元,又借了12000元,才交了罚款。
一年收成不够交罚款,这对一个从土地里讨生活的农民来说,欲哭无泪。更令人如鲠在喉的是,执法部门还回应称,罚款3万元是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作出的处罚决定。言下之意,罚款3万元,属于“手下留情”“人性化执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从安全角度看,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皮卡等私家车运输柴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有据可依。
既然如此,顾先生为何还用皮卡车运柴油?这不能怪村民不懂法、不守法。农忙离不开农机,农机离不开柴油,而农机大多带有履带,无法上路行驶,若不自行运输柴油,农机就成了一堆“铁疙瘩”。用大型板车将农机托运至加油站,或者雇专业灌装车辆运输柴油,对农民来说显然不切实际。
当前,农业机械化作业十分普遍,柴油作为主要动力燃料,农民在农忙过程中需要自行购买并运输柴油来保障农机作业,这是农村生产实际的客观需求。像顾先生这种自运柴油的情况,在农忙期间比比皆是,是一种正常现象,若一味开罚单,农业生产就难以正常进行。
执法脱离实际,违背常识常情常理,不仅伤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让执法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公信力备受质疑。
事实上,《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也就是说,只要村民运输柴油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就可以免于处罚。据报道,当地村委会为顾先生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
此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从顾先生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看,执法部门本可以实行豁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无需适用严格的运输准入制度。
可见,不处罚村民自运柴油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处罚村民自运柴油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执法背后存在“逐利”的因素。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法规条文进行罚款。对“逐利执法”“罚款创收”等执法乱象,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
总之,此次事件虽是个案,但所反映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相关部门在纠正个案的同时,也应举一反三,警惕执法过程中的“逐利思维”。
作者:车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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