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付货款,因操作失误转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而收款账户所有人在此前已去世,汇款人能否要回所汇款项?又应该以何名义追回款项?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误将6万元转给已故者要求银行归还钱款
今年2月,朱某向李某的账户转账6万元。后朱某发现自己所要转账的对象为另一位同名同姓的李某,随即向收款方请求返还误转的6万元。由于对方未回应,朱某随即以自己汇错一笔6万元款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自己原本要转账的对象共同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经查,朱某转账的对象李某已于2021年6月5日身亡,其户籍于2023年8月25日注销。其现存亲属有母亲农某某,妻子罗某某,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等。后来,朱某以李某家人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于近日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元。
审理中,根据朱某的保全申请,南安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已故的李某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鉴于李某死亡时间发生在案涉款项转账之前,且其亲属亦未实际对案涉账户款项进行支取、控制,朱某又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已故的李某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归朱某所有,并请求判令相关银行协助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朱某。
审理:实为所有权纠纷 原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因操作失误,误将6万元转账至已故的李某账户,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不当得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转账的李某已身亡,在案涉款项转账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身份,不能作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虽是李某继承人,但案涉款项系在其去世2年多之后由朱某错误转入,而非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不能予以继承。
另外,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裁定冻结李某案涉银行账户后,根据银行财产控制反馈情况,该账户实控金额为6万元,案涉款项仍然在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并未实际支取,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他们对案涉款项进行实际支配或控制,故他们亦不属于该款项的得利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法官表示,货币虽属于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与特定物相对),但转账行为发生时该银行账户为无主账户,且款项转入后并未被他人支取,该款项具备特定性,因无返还义务人,朱某有权要求对款项的权属进行确认,结合朱某的诉请,本案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因此,朱某请求确认该6万元款项归其所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相关银行作为案涉收款账户的开户行,现朱某请求判令其协助将案涉款项返还给朱某,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案涉款项转入李某银行账户系朱某个人过错造成,其请求判令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相关账户内存款6万元归朱某所有,相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6万元返还给朱某,并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何为不当得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得利人应当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自然人自死亡时民事主体资格即丧失,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对于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明知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仍取得相关利益拒不返还,则可以作为得利人,付款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但本案中,农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虽为李某继承人,但其均未对案涉款项进行支取、控制,其主观上并未表明欲占有案涉款项,客观上亦不存在实际占有的事实,其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若将其认定为拒不返还款项的得利人,明显缺乏依据,并且认定其为得利人判决后亦将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本案不宜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判决由死者继承人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林应才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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