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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 | 无锡法院公布审判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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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锡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坚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基本评判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期发布的五个审判监督典型案例从不同维度体现了监督主动性、纠错效率化、解纷实质性。案例一:积极履职,发现生效判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追回多支付的国有资金。案例二:纠错惩戒,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不仅撤销生效裁判,还进行民事制裁。案例三:依法规范,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执行,提醒当事人及时行权,维护裁判稳定性。案例四:矛盾化解,尽可能“一次性有效解决纠纷”,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实体处分权利,引导当事人一揽子解决再审争议、案结事了。案例五:打击犯罪,综合评估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改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净化网络空间。

目录

案例一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改判案

案例二陈某与顾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改判案

案例三王某与何某委托理财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案

案例四汤某、金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调解案

案例五梁某开设赌场罪再审改判案

案例一

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改判案

【裁判摘要】

判决生效后,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在履职中发现原审判决有错且结果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应当依职权再审,并根据新证据依法再审改判。

【基本案情】

1998年年底,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的设立人李某签订转制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某出资购买、租赁某厂的资产,某厂原有职工均转移给某公司。2007年5月,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因企业搬迁遇到资金困难,本着照顾企业、扶持企业发展的精神,针对富余职工和内退职工的生活补贴及养老统筹金由某街道办事处进行补贴,人员名单由公司每年核报。协议订立后,街道办事处即按照公司的核报人数逐年向其支付补贴共计337万余元。

某街道办事处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称,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退工、退休人员及停薪留职人员,该部分人员应从补贴人数中扣除,某公司多收取的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请求:某公司立即返还不当得利288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向某公司提供生活费及养老统筹金补贴的对象是企业转制时的富余职工和内退职工。经测算确认某公司自2010年至2014年共向某街道办多申报补贴合计94万余元,判决该款项返还某街道办事处。

原审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某公司多领取5名停薪留职人员的补贴应予返还,再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某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10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政府向企业支付转制职工的生活费补贴和养老统筹金补贴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其继续沿用原企业员工。但原企业员工中的停薪留职人员未对企业形成经济负担,政府无需向企业支付该部分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和养老统筹金补贴。

本案中,政府为鼓励转制企业接纳原企业员工,对转制企业进行经济补贴,而随着原企业员工的离职、退休等,转制企业负担相应减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经济补贴也应当逐步减少。

实践中,由于时间久远、公司主体和行政主体都发生了变更,经办人也退休轮岗,相应事实难以查清,导致政府部门未及时查清真实状况,国有资金有流失的可能。该案的再审改判,是依据新发现的证据,最大程度还原了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停薪留职人员未造成企业负担,为政府追回多支付的资金,有效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权益。

案例二

陈某与顾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改判案

【裁判摘要】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即使原审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再审亦不予准许,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审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相应的民事制裁。

【基本案情】

陈某持有顾某和某公司共同出具借款为9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出诉讼称,其实际出借90万元本金,顾某和公司分文未还,请求判令顾某和某公司共同归还90万元及利息。因顾某和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陈某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新证据证明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将利息计入本金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况,且陈某隐瞒了其已收到35万元还款的事实。再审审理期间,陈某放弃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声称所涉借款不再向顾某及其公司主张。再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系虚假诉讼,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陈某在原审审理时作虚假陈述,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再审法院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原审原告明知借条中虚增的借款本金不受法律保护且被告已归还借款,仍利用被告缺席到庭答辩,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系虚假诉讼。再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虽表示放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而是从实体上驳回其诉讼请求,且根据其虚假诉讼的行为情节,依法决定对其罚款。再审裁判较好地彰显了审判监督程序厘清事实,打击虚假诉讼,依法维护诉讼秩序的价值功能。

案例三

王某与何某委托理财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某返还委托理财资金15余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审法院查明:王某与何某均在外国投资平台开设有投资账户。王某向何某转账合计17余万元。何某向王某转账合计9余万元。王某认为其委托何某理财,何某应当返还款项,但未提供理财的约定。何某认为未接受王某委托理财,只是双方共同参与了外国网站虚拟货币的理财时发生的,由于虚拟货币网站被取缔了双方都成为受害人。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与何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何某口头承诺归还有关投资资金,在何某对该主张的事实并不认可的情形下,王某应当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然而并无证据显示何某曾与王某达成了设立、变更、终止有关委托法律关系的协议,亦无证据能够证明何某作出了将有关投资资金返还给王某的口头承诺。因此,王某应当对其本案中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后于又2022年12月5日自愿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2024年2月2日,王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认为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其利益,请求撤销,但未提供任何新证据。

无锡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期间,王某自愿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书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并向王某送达,王某于2024年2月2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且王某未提出任何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故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限属于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欠缺该诉讼要件,再审之诉的提起不合法,法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时应当对申请再审期限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目的是维护裁判既判力,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限制,相反,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可能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避免因生效裁判缺乏稳定性而削弱民事诉讼制度定分止争的功能。

案例四

汤某、金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调解案

【裁判摘要】

原审法院因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再审法院本着实质性解纷理念,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汤某、金某分别与蔡某签订《股东投资入股及转让股份协议书》,入股蔡某的艺术培训工作室。后蔡某注销艺术培训工作室,三方协商一致将出资款转为蔡某的借款。因蔡某逾期未还款,汤某、金某分别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0万元、30万元。原审法院审理中向蔡某在其他案件中地址送达文书后,因文书被退回作出缺席判决。蔡某申请再审后,原审法院复查后认为原审文书送达有误,裁定启动再审。

再审期间,考虑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以及目前经济状况,再审法官与远在外省的蔡某及其父亲多次电话沟通,召集汤某、金某进行面谈,析法释理。历时三个月,最终由蔡某父母筹措资金为儿子解决困难,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庭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牢固树立实事求是原则,针对人民法院送达问题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立即依法裁定再审,给予当事人重新申辩的机会,彰显人民法院有错必纠正的决心。同时,再审案件也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审监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将积极调处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作为工作重点与目标,全方面、多维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矛盾调处力度,最大程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再审期间承办法官将矛盾化解意识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认真查阅原审案卷材料,及时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蔡某及蔡某父亲耐心沟通,分析再审案件可能败诉的风险以及强制执行的后果,并善意提醒恪守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蔡某父亲逐步放下成见,回归理性思考如何帮助儿子彻底了结纠纷。承办法官又数次同汤某、金某面对面沟通,分析蔡某实际履行能力情况,梳理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实现权益的方案供两人参考。经过多轮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五

梁某开设赌场罪再审改判案

【裁判摘要】

原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上级检察机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依法纠错改判。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梁某利用某麻将软件,结合游戏家族聊天群,招揽赌客200余人,以在软件中玩“麻将”“拼罗松”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已创建的聊天群供赌客交流、结算赌资。期间,梁某通过向某麻将游戏平台购买用于游戏的房卡,并向群内赌客加价出售的方式从中牟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手机等作案工具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生效后,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法院提请抗诉,认为: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城信、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招揽不特定多人至其在某麻将软件中开设的虚拟房间内,通过打麻将、拼罗松等方式进行赌博,并组织赌客根据某麻将软件中的计分结果,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赌资结算。本质上系利用网络平台的游戏及积分功能,在设定游戏平台积分与人民币兑换比例的情况下,将游戏平台的积分转换成人民币,以帮助赌客达到以金钱作赌注比输赢的目的。将合法的网络游戏平台与聊天群结合,使之具备赌博网站的功能,其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梁某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建立赌博网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2.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鉴于本案应当定性为网上开设赌场犯罪,且原审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1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数额,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量刑明显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城信、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招揽不特定多人至其在某麻将软件中开设的虚拟房间内,通过打麻将、拼罗松等方式进行赌博,获取房费,并组织赌客根据某麻将软件中的计分结果,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赌资结算,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梁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予以改判。

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手机等作案工具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呈蔓延趋势,新型网络开设赌场手段层出不穷。而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近乎零成本,组织者短时间内就能招揽众多人员参赌,加上操作简便,赌博周期短,参赌人员容易上瘾,不可自拔,深受其害,故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参与网络赌博,更不能在网上开设赌场。

本案被告人梁某利用某麻将软件,结合游戏家族聊天群,招揽赌客200余人,以玩“麻将”“拼罗松”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已创建的聊天群供赌客交流、结算赌资。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向某麻将软件购买用于游戏的房卡,并向群内赌客加价出售的方式从中牟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非普通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情形,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惩。

原审判决未认定网上开设赌场性质,属于定性错误导致量刑错误,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后,有力地打击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维护了网络空间安全,避免不明真相群众利益再遭网络赌博侵犯受损。

来源:无锡中院审监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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