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义务兵服役期的变迁沿革如下:
### 1955年-1965年
1955年7月3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 1965年-1967年
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 1967年-1978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 1978年-1984年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到1955年的规定,即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 1984年-1998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 1998年以后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同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 2020年起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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