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 解·法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丁国锋
有明星代言,有直播平台引流,背靠知名品牌,公司还手把手教你做爆款……不少人听信了这样的宣传,兴冲冲地投资加盟汉堡店,没想到却成了被收割的“韭菜”。
2020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林某某、於某在明知南京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及运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贝×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河北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贝×”汉堡品牌对外招商加盟,骗取加盟费。截至案发,贝×公司以上述手段骗取3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600余万元。
近日,经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贴名牌”骗加盟费
2021年2月初,胡某某想做点小生意,在网上搜索某知名汉堡品牌加盟事项时,有人要求她留下联系方式及所在地区。当天,就有人联系胡某某,自称是贝×品牌,是某知名汉堡品牌的升级版、是该品牌旗下的直营店,贝×品牌可以通过加盟进行经营,还宣传说该知名汉堡品牌店长负责驻点指导运营,现在公司有活动,推荐到现场进行体验。
胡某某按照对方说法,来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一办公楼内的贝×公司总部,有专车接送,还有专人陪同在公司内部考察,介绍公司的规模以及经营状况。对方称,贝×公司是多家知名汉堡品牌合作伙伴,加盟费用只需20多万元。
当时,公司大屏循环播放明星代言的视频,宣传墙上还挂着营业执照和与各式各样知名品牌的合作牌匾。
亲眼看到该公司的“雄厚实力”,胡某某和家人深信不疑,立马转账20多万元,签了《特许加盟合同书》。对方还给了胡某某一本贝×门店运营手册和装修营建手册、客户服务指南手册、选址评估手册、售后服务卡,以及一些开业准备的材料及告知单等。
“贝×公司让我们从他们那买了好多制作汉堡的物料,价格比其他品牌要高不少。由于生意不如预想的好,产品销路不畅,物料积压,我们想让贝×公司回收,他们置之不理。后来由于运营成本过高,不到一年就关店歇业了。”胡某某回忆说。
鼓楼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范晴介绍,这是典型的“快招加盟”骗局。公司假冒知名餐饮品牌在网上招揽引流,在与有意向者的接触中趁机推荐新品牌,并宣称是该知名品牌培育的,导致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实际上,这些“快招公司”并没有做特许加盟的资质。
范晴说,检察机关查明,在招商过程中,维×公司作为“商务团队”,组织线上招商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有意向加盟知名品牌店铺的客户信息,采取虚构“贝×”与某知名汉堡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考察商谈;被告人石某负责的线下商务团队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构品牌发展前景和投资回报,并以知名品牌汉堡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贝×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骗取加盟费后,与维×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配犯罪所得。
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为有效控制连锁加盟的风险,国家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贝×公司等涉案公司均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
办案检察官姚烈介绍,本案中的“快招加盟”,其诈骗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招商团队和项目公司相互勾结,由线上招商团队采取专门设置的套路和话术实施引流和转化,诱骗投资者到现场考察。
其次,线下商务团队以项目公司为平台,虚构项目经过国家特许经营,产品系多个知名品牌公司战略合作伙伴等噱头,骗取投资者的加盟费后,抽取78%的费用立即遁走。
最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分配加盟费后立即撤场,拒不提供加盟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更有甚者,采取“金蝉脱壳”的手段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逃避法律责任;以破产清算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为项目公司的直接发起者和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犯罪嫌疑人於某在项目公司中受林某某指挥,具体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该合同诈骗案,系招商团队和项目公司的人员共同犯罪,在招商团队中,犯罪嫌疑人石某在李某的组织和指挥下,在现场具体负责,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补充侦查锁定证据
办案过程中,为彻底查明案情,鼓楼区检察院采取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办案模式。首先,通过调取林某某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工商资料查明林某某先后控制的多家公司开展加盟招商业务,招商结束后立即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次,通过走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涉案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卷宗后发现,在案发前清×公司和贝×公司均因违反特许经营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被罚款14万元和20万元,两家公司采取关门跑路的方式规避行政处罚;最后,通过调取林某某控制的多家公司的涉诉信息,查明在贝×项目之前,林某某所控制的清×公司开展的“於美人”奶茶招商项目中,招商团队也是李某组织的,有几十起民事诉讼最终以清×公司破产清算方式结案。
以上种种异常现象直接指向,在於美人项目诈骗得逞后,林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他人后破产清算,其目的在于金蝉脱壳,并另起炉灶伙同李某继续实施贝×项目诈骗。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伙同李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姚烈在审查林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中发现:2022年至2023年期间,20余名被害人诉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均判决贝×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返还加盟费,相关判决均已生效。鉴于贝×加盟均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判决已经生效,近期将上述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7日,鼓楼区法院对林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於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石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7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招商加盟“快招”模式,并非合法意义上的招商。行业内之所以将该种招商模式命名为“快招”,其主要特征表现在:招商团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快速捞金抽取高比例的加盟费、留下项目公司收拾烂摊子。项目公司作为快招平台,抽取部分加盟费后,当即分配利润,采取金蝉脱壳的手段,以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於某、石某等人均心存侥幸(正如於某所供述:林某某说这种快招最多打官司,换法人、公司破产,就能蒙混过关),这也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面对加盟的利益诱惑和“快招公司”的包装噱头,投资者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识别“快招加盟”背后的骗局。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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