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意见》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羊城晚报)
“广东拟禁止中小学设置校园商超”,这一消息,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而事实上,类似的规定并非“首创”,更多只能说是重申而已。早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就曾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与之相较,此番广东版的《意见》,主要还是将这一原则性表述进一步细化了。
中小学内不得设置商超,有着很现实的考量,比如说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减少儿童对高油高盐高热量类零食的过多摄入。从过去数年的实践看,绝大多数学校内的商超都依照新规实现了有序退场。在此背景下,此次广东的《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其实是将规范重点放在了“存量校园商超”上的。按照其表述,经过特定的程序确认之后,寄宿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开设商超——这是一种“例外豁免”的特例,对其的属性定位、监管设计,颇有看点。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在很多地方,寄宿制学校里都是有商超存在的。最近几年来,各地对此类商超的管理,思路各异、各有侧重。而此次广东的新规,则就此着墨颇多。其不仅明确了其开设的前提,还明确了“公益性原则”、强调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横向比较而言,此类条款,都是有开创性的、启发性的。从过往案例不难看出,某些学校把商超当成“校产创收”的重要工具,搞竞拍外包经营的不在少数——简单粗暴地价高者得,学生最终成了买单者。
寄宿制学校里的商超不是不能设置、不是不能外包,但是必须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要通过合同的约定提前锁定“微利经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校园封闭市场内的商超,不至于“坐地起价”侵害师生利益。对于存量的校园商超,“公益性”理应成为一条通用规则。之于此,我们期待着更多的地方能够跟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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