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如何处理被害者尸体,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犯罪分子往往是既凶残又狡猾的。他们慑于法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每将尸体肢解后沉入水中,或投进厕所、污水井内,或深埋于地下,或抛弃荒野外,力图达到毁尸灭迹的目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然而,在法医面前,犯罪分子很难得逞。侦破“8·11”凶杀案,就是一例。
1983年的8月11日上午9点,辽宁省沈阳市刑警大队值班室的电话急促地响了起来,和平区公安分局报告:砂山浑河大坝罗丝圈污水闸北侧水边,发现了用塑料袋包装的人体,要求大队派人勘查。
半小时后,由陈方奎副大队长率领的侦技人员赶到了现场。尸体是看闸老工人刘老干首先发现的。
刘老干说:“今天早上,我让儿子去开闸放水。闸门打开后,看见闸口有一具用塑料袋装着的尸体,由北向南顺水冲走。他回来对我说:‘不知是谁扔的死猪,被水冲走了。我听后心里一动,走出去看,在渠东落水印岸边看见一个白塑料袋,袋口用线绳扎着。细一瞅,啊呀!那是什么‘死猪’那是女尸呀!”
果然,这是一起重大的凶杀案件。
包括法医刘永胜、徐功伟等在内的侦技人员,立即行动起来,由抛尸现场中心向外围扩展勘查。
这种凶杀案件,被害人与凶犯之间一般是往来密切,关系明显。往往在查清被害人的身源后,侦查范围和嫌疑对象也就比较明确了。
为了给这起凶杀案的侦查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省公安厅刑科所还特邀中国医大、中央警校和鞍山、本溪、丹东等市公安部门的法医,共同对本案尸体、遗留物进行了3天的“会诊”,进一步作出如下判断:
其一、死者是先被压迫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致死的。死亡时间距8月11日尸体被发现时不超过32小时;
其二、罪犯的凶器是比较锋利的单面刃具;
其三、从死者皮肤、指甲、赤脚及其卫生条件看,是从事一般劳动的农村妇女。
法医们通过细致检查鉴定,指出被害者的特征为:年龄30岁左右,身高1.64米,体型较胖,梳短披发,长方脸,下额左侧由门齿往后数第五只牙镶的白色合金牙套,脚是扁平足,习惯赤脚,穿28号鞋……
看,这是一幅多么形象而又具体的人物肖像!
提供被害者特征,为查找其身源创造了有利条件。侦查人员经过分析,概括出被害者的3个条件:
一、死者可能是因奸情或图财害命被杀,前者可能性更大;
二、从卫生条件差、习惯赤脚、手茧不老等情况看,死者是郊区不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妇女;
三、死者经济条件较差,可能是在城乡间做小买卖的,在沈阳有亲属或落脚点……要特别注意发案期间失踪的符合上述条件的30岁左右的妇女。
“8·11”凶杀案侦破指挥部以法医等技术人员的鉴定为依据和线索,决定侦破工作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发动群众,寻找杀人现场;二是深入调查,寻找死者身源。
发动群众后,身源线索源源而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233名失踪妇女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后来都否定了。
8月29日,砂山公安派出所所长提供一个情况:一个来自庄河县明阳公社倪屯大队的社员丛小华,到沈阳寻找8月3日离家未归的妻子于桂荣。
一位侦查员问:“你妻子梳什么头?”
“她是梳长辫儿。”对方答道。
“不对,”那个侦查员说,“我们发现的尸体是短头发。”
丛小华听了,既失望又高兴。失望的是,在公安部门没有找到妻子的下落;高兴的是,那具女尸不是自己的妻子,也许她并没出事。
事后表明,这是那位侦查员的一个失误。女人的发型发式是可以改变的,只凭女尸是短发,不能轻易地否定梳长辫儿的线索。
但是,毕竟于桂荣的体型、年龄、身高特征等情况与女尸相似,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便通过电话与庄河县公安局联系核实,当天便获悉:于桂荣经常到沈阳做小买卖,8月3日离家后至今未归,她姐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
侦查员走访了于桂荣的姐姐,她说:“我妹妹是8月6日来的,住了两天,9日上午10点左右出去,一直没回来。”她介绍,于桂荣临走时上身穿一件上海产右边扣扣的白色的确良衬衣,灰色裤子,脚穿白色塑料凉鞋,戴一块东风牌手表,拎一个黑色人造革手提兜。
于桂荣的情况引起了指挥部的重视,将她列为查找女尸身源的重点对象,增派侦查员,携带女尸的假牙,到庄河县进一步调查。
侦查员了解到:于桂荣今年30岁,生过两个孩子,身体较壮,梳两条长辫子,镶过牙缝,但镶牙的部位不详。
辨认工作到了关键性阶段,究竟此案的女尸是不是于桂荣呢?
牙齿,紧紧抓住女尸上的假牙继续深入核实!
这个决定是正确的。牙齿是人体中最坚硬的器官,同骨组织一样抗酸性很强,基本形态不受腐败、风化而破坏,所以,不仅可以通过牙齿特征判定尸体的年龄,也能给个人识别提供很好的条件。既然于桂荣曾“镶过牙缝”,那就要对此搞个清楚。
早在案发不久对女尸“会诊”时,法医们就注意到了尸体左下颌第5和第6个牙镶的白色合金牙套和塑料假牙这一重要特征,并走访了牙科医生。牙科医生鉴定为:“工艺粗糙,技术低劣”,不是沈阳正式牙科医生镶的,极可能是农村牙医镶的。他们还说,牙科医生做牙手法各不相同,是自己的活儿能认出来。
回顾这段历程,侦查员增强了信心,带着假牙到公社医院走访牙科医生。一位退休老牙医对假牙辨认了一会儿后,肯定地说:“这个假牙是我制作的,但记不清是给谁镶的了。”
侦查员拿出几张照片让他辨认,他当即指认了于桂荣的照片:“对,是给她镶的!”
随后查出了1978年10月25日于桂荣镶牙的病历,与女尸情况完全相符!
侦查员乘胜前进,找于桂荣的丈夫丛小华谈话。丛小华说,于桂荣的娘家在金县,那里有两封署名芦子斌的人从沈阳寄去的信。这个芦子斌和于桂荣是什么关系,他不知道。
在已掌握的于桂荣生前在沈阳的五个接触关系中,以马小五和芦子斌嫌疑最大。
马小五,男,33岁,沈阳某建筑公司工人。于桂荣生前曾与马小五长期合伙做小买卖,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于桂荣在沈阳的姐姐说:“8月6日我妹妹来后,曾在马小五家住了一宿,9日她失踪后,马小五在当天晚上6点多钟来找过我妹妹。”
可见,马小五与于桂荣既有奸情又有经济来往,具备作案条件和因素。
芦子斌,女,56岁,住和平区太原街一号楼楼上。她年纪较大,没有杀人的能力。但在于桂荣家发现了两封以她的名义由“萍姐”代笔写的信,需要搞清。当侦查员询问芦子斌时,她否认在辽南有什么关系。她说,她的大儿子张伟领过一个“对象”,是大连人,但不知道她的姓名。侦查员问及那个“对象”的体貌特征,芦子斌介绍的与于桂荣的情况基本一致。
经查,张伟,34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刑7年,1978年获释。发案后,8月12日到辽阳石门劳改队就业去了。看来,张伟比马小五作案嫌疑更大。于是,指挥部决定集中力量对张伟开展侦查。
首先从法院调来了张伟的档案,文检员将张伟书写的交代材料与署名芦子斌的信件进行对比,二者字迹相同,证明所谓的“萍姐”代笔人便是张伟,他与于桂荣必有秘密关系。
同时,又将张伟的犯罪指纹卡与抛尸现场水泥袋上提取的两枚血指印进行对比,结论是:水泥袋上的两枚血指印均为张伟左拇指所形成。
“8·11”凶杀案已经明朗化,指挥部又从张伟的宿舍里搜出了于桂荣生前所使用的黑色人造革提兜、白色的确良衬衣、灰色裤子和东风牌手表等大量物证。
至此,张伟杀人犯罪证据确凿。指挥部又派人对芦子斌的住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了小仓房是张伟杀人的第一现场。
那么,张伟和于桂荣究竟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杀死于桂荣呢?
原来,张伟在沈阳站结识了来沈阳卖花生的于桂荣。以后他们多次在一起奸宿,并照了“订婚像”。可是分手后于桂荣再也没来沈阳,张伟怀恨在心。
8月9日上午,张伟在太原街与于桂荣邂逅相遇,当晚把她化装成男人领到家中小仓房奸宿。张伟又提起结婚的事,于桂荣以实相告,说自己并未与丈夫离婚,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并表示要和张伟断绝关系。张伟向她索要以前为她买东西花的100元钱,也被拒绝了。张伟心生恶念,将于桂荣扼死,于第二天晚间8点多钟,把装着尸体的塑料袋分别绑在两辆自行车上,同其三弟张小平一起运到浑河污水闸边,扔进污水里。
“8·11”凶杀案终于破获了,消息传到沈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科法医室,法医们无不感到欣慰。他们高兴的不仅是案情符合他们所做的分析和鉴定,也在于在这场打击重大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1983年11月,杀人犯张伟被判处死刑,其三弟张小平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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