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二系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
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至今仍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被告至今未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吴伟律师为代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已经由被告二公司报销,本人还垫付了其他费用2000元左右;在事故中原告是否有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刹车是否正常、驾驶过程中是否身体健康的事实均无法确认,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
被告二辩称,原告医疗费中的21000元已赔付,剩余医疗费核减10%赔付;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90天进行赔付;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超过60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律师观点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由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一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二系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故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再由被告一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60000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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