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IC photo
12月19日,红星新闻获悉,最高法发布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批案例共有4个,涉及两岸海洋生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涉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领域持续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努力与成效,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台审判质效、做实涉台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意义。
据悉,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及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其中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较受关注。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自厦门港锚地漂流至金门附近海域并搁浅,事故导致船体受损、船上燃油泄漏。金门县政府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拦油索,进行岸际吸油棉索布放及沙滩除污作业。其间,金门县政府商请厦门海事局派遣两艘油驳船参与了残油抽除作业。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后,由于对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等存在争议,金门县政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赔偿堵漏、清污等作业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975623.37元,并诉请事故发生之时的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门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案涉燃油泄漏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并产生相关费用,其有权就相关费用主张索赔。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的过失所致,依照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则可以免责。故判决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向金门县政府赔偿合理的防污清污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710.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解析该案件的典型意义时,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本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审理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判决针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行为性质、费用认定等多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彰显了大陆海事司法的公正与专业,是以高质量司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打造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同时,本案涉及厦金海域环境,事关两岸融合发展和民生福祉。审理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金门县政府关于赔偿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复环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维护好台胞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倡导和鼓励了两岸守护海洋生态的共同理念,有利于促进两岸进一步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协作。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北京报道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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