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鼓励使用替代品,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在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方面,根据《决定》,海南省将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
在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海南省将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运输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履行检查、制止、报告违法行为等管理义务,致使本经营场所内在一次检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场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谋划部署,紧抓源头管控、社会面管控等重点环节,持续推进各重点行业场所禁塑,进一步提高替代品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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