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
关于实施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公告(第3号)
关于实施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公告(第3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规定,现发布关于实施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第3号公告。
长春市发改委于9月10日组织召开了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等19位听证代表均表示同意,并对燃气企业安全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公开气源信息以及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好的建议。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我委逐一进行整理采纳。现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见附件)。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关于实施长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的联动。
二、联动周期
居民端价格联动周期为1年,非居民端价格按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4月1日-10月31日)联动。
三、启动条件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累计超过±0.10元/m³时,启动联动调价机制。累计未达到±0.10元/m³时,不作调整,顺延到下一周期疏导。其中,采购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
四、调整原则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遵循“上调设置幅度限制,下调不设幅度限制”的原则,上调时每次不超过0.3元/m³,超出部分(以下称“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不设幅度限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设幅度限制。
五、销售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其中,联动价格=(本期采购价格-上期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1”是指无损耗状态下供应总量与销售总量之间的比率。供销差率是指供应总量与销售总量之间的差额与供应总量的比率。供销差率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配气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启动程序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燃气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采购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确定启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上述标准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并公布实施。
当终端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启动联动机制。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等政策仍保持不变。
七、有关要求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价格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在遇大修理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需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28日印发的《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21〕165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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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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