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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教育厅消息,12月17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印发《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以下统称校园商超)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指导意见》指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此外,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规范经营行为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校园商超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同时,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校园商超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指导意见》指出,要严管商品售价。校园商超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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