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当前以数据交易为目标的数据确权思路,在实践中问题与争议重重,难以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
12月18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京举办“第八届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周汉华在会上表示,要走出以数据交易为目标的数据确权“误区”,转而以“数据互操作”作为数据价值的基本实现形式,也就是通过开放标准或者接口等,实现不同平台企业(系统、应用或设备)之间的兼容,使不同企业能够交换数据,从而满足“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的目标。
“数据产权并不需要界定数据属于谁所有,而是强调数据相关方均有权使用数据,本质是推动‘数据互操作’。”周汉华解释说。
周汉华在“第八届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上发表演讲。
2022年底印发的“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二十条”淡化了所有权观念,强化使用权,让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2023年底,国家数据局等17个中央部门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首次提出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周汉华说,这为明确数据确权方向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也可以用来判断现有数据产权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周汉华分析,当前数据确权着眼于数据交易,并由此出发,进行确权、估值、登记、入表、交易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思路背后,实际上是以确立数据实际持有者或控制者的权利为中心。而且,此种数据确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数据持有者的支配权、排他权,实质上沿袭了传统的物权确权模式,尤其与土地确权模式类似——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是,和土地这类生产要素不同,数据具有非独占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因此,以数据交易数据为目标的确权思路存在致命缺陷,与“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相去甚远。
实践中,目前的数据确权模式涌现一系列问题:
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数量匮乏;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积极性不高;
资本市场(股价)对数据资源入表反应冷淡;
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数据资产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向数据交易所缴纳会费,希望从数据交易市场分一杯羹,但实际上没多少业务;
数据确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数据资产估值与定价难;
不同企业入表的数据资源占总资产的比例差别巨大;
数据资源入表可能触碰财务造假刑法红线;
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后,大量城投企业将手中数据资源入表的积极性高,这导致土地城投风险演变为数据城投风险;
城投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原本应开放给全社会使用,现在却因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开放的空间被不断挤压;
数据抵押融资后,风险向银行传导,于是银行从严控制数据资产抵押融资授信额度。
周汉华进一步表示,数据交易模式下,卖方的收入来自于买方的支出,社会总收益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财富转移。如果卖方收入过少或者没有交易,而制度建设与中间环节过多,还会导致收入实质性小于支出,造成社会效率损失。另外,卖方与买方信息不对称,卖方希望有个好价钱,但价格越高,数据买方越少,双方存在零和博弈,最终没有增加收益。
周汉华据此认为,如果不调整数据确权中沿袭的物权确权思路,会出现具体制度成本越大、制度建设越到位,反而交易成本可能越高,数据交易越少。
如何调整?周汉华给出的思路,是以“数据互操作”作为数据价值的基本实现形式。“互操作”创造价值有一个典型案例: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终端、语言的用户均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数据互操作”是以不特定数据使用者或者网络用户的权利为中心,不再以数据实际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目的在于保证所有使用者均能接入网络、使用数据。
周汉华说,“数据互操作”的意义,远非按物权确权模式那样,仅仅增加一些数据交易量或者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可比。
但周汉华亦指出,我国目前的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实践很多都不支持“数据互操作权”。尤其互联网大厂缺乏动力,因为选择不兼容通常有利于大平台,而“数据互操作”把机会给了市场的新进入者。周汉华建议,在明确“数据互操作”的数据确权新方向后,需要对现行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梳理、清理,以实现“数据二十条”的原则与基本设想。
采写:南都记者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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