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因其启动便捷、资源共享、风险分散等优点,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个人合伙的人合性很强,合伙人多系基于人情关系,在亲属、朋友之间合意诞生。但有时也正是因为过度信任,忽视了通过书面协议规制各方权利义务,很多合伙体没有规范的组织管理模式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仅靠微信乃至口头沟通。一旦经营状况不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往往瞬间崩塌,极易产生矛盾纠纷直至涉诉。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胡某、陈某、方某三名好友萌生合伙做生意赚钱的念头,遂共同投资经营面包店,但基于信任一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后面包店因经营不善停业,方某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面包店微信群被群主即胡某单方解散。方某诉至医药高新区法院,认为三名合伙人之间已产生裂痕,无法继续合作,胡某解散微信群的行为即代表散伙,故起诉要求胡某、陈某退还其全部投资款8207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面包店开业经营后,合伙人前期投资款已转化为运营的必要费用,方某主张退还,实则是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在三人未就合伙财产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方某直接诉请退还投资款,既于理不合,又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合伙人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伙合同,详细约定合伙财务制度、合伙事务运行方式及具体分工、合伙期限及退伙、散伙清算机制等条款,留存为合伙经营支出相关费用的凭证,规范合伙账目并在合伙人之间保持公开透明;同时,尊重顺应个人合伙的人合属性,建立有效的日常联络渠道,并就合伙重大事项及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充分沟通协商。如此,才能最大化防范化解个人合伙的经营风险,更好维护每一名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供 稿 | 陈俊涛 唐若琳
编 辑 | 周文俊
校 对 | 王 萌
审 核 | 吴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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