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和雇佣公司之间到底是啥关系?
是合作式的代理关系
还是固定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答案就在这里揭晓
争议焦点:
小刘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本案中,小刘与A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小刘的代理权限、代理业务范围、代理津贴支付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出现纠纷时处理方式等内容。
经审查,该《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任何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此外,小刘工作相对自由,除打卡外,不受A公司管理约束,双方未形成严格的管理隶属关系,人身依附性较弱。
综上,小刘与A公司之间构成保险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小刘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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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 成都人社局
编辑I 咚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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