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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