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为弱势群体发声
弱势群体发声
弱势群体发声
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冬日暖阳煦,暗香盈袖来。2024年12月19日下午,当事人黄某坤及其大伯来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头排人民法庭,将一面印有“敢为弱势群体发声,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的锦旗送到胡庭长手上,代其家人向法庭连声表达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5日,黄某坤的父亲黄某忠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在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对向驶来由李某宝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黄某忠因伤势过重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8天,出院2天后死亡。
金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宝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宝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跟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并未积极理赔,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38422元。
头排法庭在受理该起案件后,胡庭长认真查阅卷宗,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庭前多次电话协调双方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调解,庭审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仔细询问,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极力希望促成案件一次解决纠纷,但由于保险公司对死者妻子温某明诉请要求扶养其至60周岁,即由被告赔偿4年的扶养费用的诉请意见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庭后胡庭长到原告村委、家中开展调查走访,确认原告温某明系智力三级残疾,且本人确实需要家人照顾其一日三餐,原告家庭为脱贫监测户,其生活来源全部依靠丈夫黄某忠。
现黄某忠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丧失生活来源,原告温某明虽有养女及儿子,但子女现仍在校求学,需支付大笔学习及生活费用。其家庭所获补助亦未能达到广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法院由此认定原告温某明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需要被扶养的被扶养人。考虑到温某明子女虽均已成年但均在大学求学阶段,尚未能独立生活,且原告温某明与死者黄某忠收养的养女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故法院根据客观情况酌定按扶养义务人2人计算温某明的扶养费。
对原告代理人只诉请要求计算4年的扶养费,胡庭长庭后通过庭后笔录的形式向原告方释明按法律规定温某明的扶养费可按最长20年期限计算,两者之间计算方式差额为17万多元,于一个特殊家庭来说这笔费用若出现误差足以影响其家人后续的生存保障。经庭后征询双方意见,原告方代理人将原先要求被告支付4年的扶养费用变更确认为按20年的扶养期限计算,保险公司则表示由法院依法计算。
综上,主办法官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全案证据与事实,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对该判决结果欣慰不已,生效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事人赠予的锦旗,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感谢和认可,亦是对法庭工作的激励和鞭策,更是整个头排法庭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生动写照。
下一步,金秀法院头排法庭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审判工作水平与质量,以更饱满的热情和更严谨的态度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抓好抓实公正与效率,把“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文/陈纪英
编/樊栩宏
校/胡 晓
初审/苏珊珊
终审/兰春晖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