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晨跑时突遇野狗追逐扑咬,惊慌之中捡起路边砖头砸向野狗,将其砸伤,而自己治疗花费了1.5万。正欲寻狗主人讨要说法,岂料狗主人找上门来,要求其赔偿养狗费用及精神损失4万元,两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那么,法 院会如何裁决呢?
01.案情
张女士是一名热爱运动的上班族。一天大清早,她如常穿上跑鞋,踏上晨跑之路。然而,宁静的街道上突然出现一只狂吠的野狗,径直向张女士扑来。
“啊!”张女士惊呼一声,心跳加速,她试图躲避,但躲避不及,还是被这只野狗扑咬了一口,当场鲜血直流。此时,张女士的恐惧也是达到了顶点。情急之下,张女士瞥见路边一块砖头,她迅速捡起,用力砸向野狗。石块击中野狗,野狗哀嚎一声,迅速逃去。
随后,张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随后前往医院处理伤口。经过治疗,张女士花费了1.5万,才得以出院,但医疗费用却让她耿耿于怀。
正当她准备寻找狗主人索赔时,狗主人赵某却先一步找上门来,声称自己的狗是名贵品种,要求张女士赔偿4万元,包括养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张女士气愤不已:“你的狗追我咬我,我自卫还击,凭什么要我赔?世上发有这样的理?”
双方争论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女士起诉赵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赵某则反诉,要求张女士赔偿狗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02.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未能有效控制自己的狗,导致张女士受伤,显然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同时规定,为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自卫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张女士在野狗追逐的紧急情况下掷石块自卫,其行为具有合理性。
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法 院认为赵某作为狗主人,未履行好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女士在自卫过程中虽造成野狗受伤,但考虑到其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且未对野狗进行持续攻击,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03.判决
法 院最终判决,狗主人赵某因管理不善,需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元;同时,考虑到张女士的自卫行为具有合理性,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网友表示:“终于有个公正的判决了,绝不能纵容一些养狗人的肆意妄为!”也有网友感慨:“紧急避险的度真的很难把握,以后要是我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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