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在已无分歧。但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经纪委监委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被认定为“自动投案”,仍有较大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标准应严格于其他犯罪,对于监委已经掌握犯罪线索后再电话通知到案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我们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具体原因是:首先,无论是何种案件,司法机关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的上位法依据均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而刑法上述规定并未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中自首的认定标准,因此仅以行为人所涉罪名为职务犯罪而拔高其“自首”认定标准,理据并不充分。其次,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因其属于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逃匿而未逃匿,并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明知到办案机关或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可能会被采取调查措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5月6日刊载的《经监察机关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吗》一文,也基本持此观点。最后,至于在某些文献中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任劲受贿一案的批复》中对任劲接受电话通知到案的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系对个案的指导意见,且并未公开,其具体到案情形如何亦不明确,无法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依据。
当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而言,除围绕上述框架性观点展开学理分析之外,既判案例中的观点对于说服司法机关而言也是巨大支持。事实上,实践中在各地区已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中,因行为人系被监委电话通知到案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自动投案”。我们择取若干不同地域的案例如下: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某贪污案【案号:(2021)京刑终151号】,法院认定:张某某经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苏某受贿案【案号:(2023)京0101刑初140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接监察机关电话到案后,尚能基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受贿案【案号:(2022)沪刑终5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王某受贿案【案号:(2024)沪0115刑初295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至监察委员会,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挪用公款案【案号:(2021)津0119刑初46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接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构成自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吕某受贿案【案号:(2019)津0103刑初698号】,法院认定: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到天津市惩治和预防腐败教育基地接受谈话,被告人吕某接通知后自行前往,并于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吕某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宁某某挪用公款案【案号:(2023)渝0110刑初343号】,法院认定:宁某某经万盛经开区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自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陈某某受贿案【案号:(2020)渝0114刑初179号】,法院认定:黔江区纪委监委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黔江区纪委监委,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按要求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单位并告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找其谈话,陈某某到达所在单位后,在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陪同下,一起到达区纪委监委机关,谈话过程中,黔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向陈某某宣布留置决定,到案经过说明中明确,陈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故被认定属于主动到案。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唐某、刘某某等贪污案【案号:(2019)浙01刑终12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刘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挪用公款案【案号:(2020)浙0213刑初123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经奉化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奉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构成自首。
6.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某行贿案【案号:(2021)苏0412刑初56号】,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沈某某挪用公款案【案号:(2019)苏0117刑初303号】,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
7.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郭某某贪污案【案号:(2022)鲁1325刑初4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赵某某挪用公款案【案号:(2021)鲁0683刑初2号】,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到监察委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8.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贪污案【案号:(2021)辽0105刑初63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经沈阳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郑某某贪污案【案号:(2019)辽1011刑初59号】,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9.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钟某某受贿案【案号:(2022)川0683刑初232号】,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叶某某贪污案【案号:(2021)川0114刑初84号】,法院认定: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叶某某到成都市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10.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梁某某受贿案【案号:(2020)粤0117刑初653号】,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在工作单位等待广州市从化区监察委员会前来调查,并当日被监察委留置,如实供述并主动供认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是自首。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的叶某某受贿案【案号:(2019)粤1971刑初4111号】,法院认定: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叶某某回到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南城分局,由东莞市监察委办案人员将其带回接受调查,其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