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林与崔X仙夫妇生有两子两女,两女王某1、王某4、两子王某2、王某3。原告王X蒲系王某3之子。2019年5月19日崔X仙去世。2020年8月17日王某4去世,王某4的丈夫2020年5、6月去世,何某是王某4之女。
王X林与崔X仙夫妇以成本价购房,取得海淀区303号房屋产权。2015年10月28日,王X林与崔X仙留有遗嘱,写明自愿将303号房屋遗留给孙子王X蒲。遗嘱由王X林于2019年9月交给王X蒲的母亲胡某,王X蒲表示接受继承,被告王某1、王某2、何某、王某3均表示放弃继承,但是未能协助王X蒲办理房屋登记,故原告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
王某1、王某2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其认为原告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对崔X仙的签名是否为亲笔书写有存疑。该遗嘱也未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王某4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应属于无效。
在崔X仙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该法定继承,由第一继承人王X林、王某1、王某4、王某2、王某3共同继承,在2021年10月8日王X林变更遗嘱后,对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应该按照该遗嘱由王某1、王某2、王某3 、和何某按照遗嘱继承。
何某表示,同意王某1、王某2的答辩意见。
王某3表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
恒略律师提交2015年10月28日遗嘱一份,以证明王X林与崔X仙该日订立遗嘱……立遗嘱人处签字王X林、崔X仙,见证人处签字李某、刘某。另提交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于2019年9月27日已将书面遗嘱交于王X蒲及监护人胡某。”随后签名王X林。
同时并提交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字条两份,主要内容为“为了家庭和谐,对于我父母的房产我决定放弃继承,特此告知”,并有签名王某1、王某4。
恒略律师认为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从《证明》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辅证前述遗嘱的真实性。针对被告提出,王X蒲未向所有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向所有继承人做出意思表示,而原告的父亲是继承人之一,故王X蒲向其父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对其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和诉求,对我方提交的《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可;就王X林的房产份额,确认其2021年10月8日另立的遗嘱,故对于王X林的遗产部分,王X蒲无权主张按照遗赠继承。
本案为遗赠纠纷,故在本案中仅对遗赠所涉及的遗产予以处理,对房产份额予以分割,就崔X仙、王X林的其他遗产不予处理。综上依法判决:
一、崔X仙享有的位于北京海淀区303号房屋中的一半的份额,由原告王X蒲继承;
二、驳回王X蒲、王某1、王某2、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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