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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402执前调1918号之十五
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柏东、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春香、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何权霖、何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02民初 41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文峰二路鸿贵园1区8号楼第42卡门店【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543号】。经询价,上述不动产核价结果为人民币499763.26元,本院将择期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及其他居住人员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迁出上述不动产,并清理未被法院查封的个人及家庭物品。在此期间,不得对该不动产进行破坏、损毁。如本院处理上述不动产涉及你(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应当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报权利并提交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认定是否予以保护。如以租赁为由申报的,应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信息、缴纳租金凭证等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本院将按无附有合法权利状态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负。如到期拒不搬迁,又不申报权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换锁处理,并将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对上述不动产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被执行人及其他居住人员届时须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本院执行。妨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肖执行员 联系电话:0753-2196915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福长路112号梅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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