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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公司被查处!
据许昌环境: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涉及禹州一起!
案例一:
长葛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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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12时许昌市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电炉,生产痕迹明显,电炉和产品均有余温,并同时发现其他环境违法问题。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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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针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其他环境违法问题,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已主动将主要设备自行拆除,目前正在依法依规办理。
案例二:
禹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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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12时许昌市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台电炉配套的铁水包余温较高,1台抛丸机正在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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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履行案件办理程序。
案例三:
建安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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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12时许昌市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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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并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设施实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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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线上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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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倡议书
禹州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共筑
文明新风的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传承孝道真谛,珍视生前陪伴。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提倡长辈在世时尽孝心、守孝道、勤孝敬、厚赡养,去世后不大操大办。让我们用真挚的情感、温暖的陪伴,诠释孝道的真谛,让孝顺之花绽放在每个家庭。
二、摒弃陈规陋习,倡导节俭办丧。摒弃铺张浪费的丧葬陋习,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简办丧事,不盲目攀比,鼓励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简化方式哀悼逝者,让丧葬仪式简朴、庄重、肃穆,真正表达对逝者的哀思与怀念。
三、选择生态安葬,共筑绿色家园。积极响应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鼓励采用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四、推行文明祭扫,传承美德新风。祭扫时提倡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集体共祭等方式缅怀故人。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在墓地、林区、草场、田野等地不焚香烧纸、不燃放烟花爆竹,防范和杜绝火灾隐患,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祭祀环境。
五、党员干部引领,共促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破除丧葬陋俗,带头文明节俭廉洁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带动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朋友们,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践行文明低碳祭扫、生态安葬,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保护绿水青山,共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
禹州市民政局
禹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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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肉当驴肉卖,禹州一餐馆获刑
用便宜马肉冒充驴肉卖给食客,牟取更大利润,一时的“小聪明”却换来“真后悔”。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当事人赵某获刑。
赵某在禹州城区某路段经营一家驴肉馆,生意一直不错。2022年底,因驴肉进货价格上涨,经营驴肉馆利润降低。为牟取更多利益,赵某动起了小心思,从河北某地小作坊购入价格便宜的马肉,经过简单加工后,充当驴肉进行销售。
2022年12月至2024年9月间,赵某共购买并销售马肉两千多斤,均充当驴肉在店内进行售卖。今年9月份,赵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鲜肉若干,后经检测有马肉成分。
庭审中,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销售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5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鲜肉 7.15 千克和鲜肉 32 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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