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发帖称,清远事件告诉我们,如果你住的房子还打算未来售出,那就不要让人死在家里。
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最好不要死在家里,否则容易被说成“凶宅”而难以出售。当然,法院做了解释,只有意外死亡才能算“凶宅”,生老病死正常死亡不算。
为了房子便于出售无虑,就算人死在家里了,也要叫救护车来拉去“急救”,最后告诉左右邻居,死在了医院。
- 这究竟是咋回事?
近日,记者从清远佛冈法院了解到一则案件:原告在2022年1月以正常市场交易价格88万元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同年9月搬入该房屋。
2023年12月,原告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告的前妻曾在该房屋服毒自杀。原告和其家人向被告了解,得知被告的前妻曾2018年在该房屋服毒自杀的事实后,产生睡眠障碍并经医院确诊。后原告和家人搬离该房屋,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案涉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清远中院,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针对此事,网友们迅速围观,议论纷纷。
有网友表示,笑话?救护车是不拉死人的。医护人员到场,一旦确认死亡。开出死亡证明。医护人员会离场,并通知殡仪馆来人运尸。即使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者,到场救护车也只拉医生鉴定为活着的人。死者让殡仪车来拉。
有网友评论,说实话,怎么死亡是别人的事,住自己的房子管别人怎么死呢,世上又没有鬼,有啥好怕的,只不过是死了个别人家的人而已。
有网友认为,发生凶案的房子住进去有些体质就能感觉出来,之前去一家房子走人户,进去就感觉一种很阴冷的感觉,当时不好说啥,免得引起误会,差不多两年多周围邻居在楼下才给她这户的故事。
有网友爆料,我们这里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屋,就因为成了“凶宅”后降价一半都没人要。
有网友现身说法,我真租过,俩小孩天天感冒,还有如果在里面经济哭着跑出来,租几个月搬走了之后,才听说不久前是租给人家厂里做宿舍,不明不白死了一个年轻人,想想都后怕。
有网友指出,凶宅定义是会对房屋价值造成重大影响的,属于一般房屋买卖的交易规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属于行业规范。
其实,关于“凶宅”的争论,一直存在。从个人情感考虑,房东在出售前,有告知义务。但是,一旦告知后,很多人会心有顾忌,房价自然卖不起来。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要尊重传统观念。
- 毕竟,中国有着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国人思想上仍保留着诸多历史的传统观念,比如对“凶宅”的忌讳,如果买房的时候买到“凶宅”,对一般人来说思想上是无法接受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公开信息资料,目前 “凶宅”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为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大家往往会恐惧和忌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指的是以交易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为准,在审判实践中,对“凶宅”的定义一般指发生凶杀、自杀或意外事件等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但亦不能一概而论。
正常的衰老性死亡这个法律上是不认定为“凶宅”的,毕竟生老病死那是人之常情,这个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未达到普通民众认知中的出现了“横死”等严重情况的“凶宅”程度,也不应认定为“凶宅”。并不是只要房屋内曾经死过人,或者在房屋内发生事故后在其他地方死亡的,这些情况均不应属于“凶宅”。
另外,对于楼道以及隔壁死人的问题,因为对于整栋楼来说都是有影响的,因为会影响到整栋楼的价值,但楼内其他住户或者楼道内发生的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产内,不属于卖房者告知的范围,不具备欺诈或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情节。
在认定凶宅,应当考虑房屋市场交易之通常习惯,综合评价房屋发生的“凶事”是否超出普通公众的接受度和心理承受力为主要标准。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要结合居民死亡的医学推断书、报警记录、勘验笔录等综合分析。
总之,不应宽泛的理解和定义“凶宅”的概念,否则势必会导致市场环境的紊乱。
我们再回到开篇博主提到的问题,如果人已经在家中非正常死亡,是不是要拉去抢救,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不排除,有类似事件发生。而且,死亡的鉴定是由医院做出的,拉去医院急救,符合常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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