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女儿张三,怎料父亲出尔反尔转眼将房屋出售,张三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四与王五约定离婚后房屋赠与女儿张三,而父亲李四享有居住权,不得转让、售卖房屋。而李四违反约定将房屋出售,张三及其母亲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带你讨论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本案中,父母已经将房屋赠与张三,因此张三成为了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然而,作为张三监护人的李四,在未得到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了房屋。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其监护职责,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策时,需依据其年龄及智力发展水平,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王五与李四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涉案房产归属于其女儿张三,仅暂时登记于李四名下,待张三年满18岁时再行过户。监护人李四虽然因监护权的取得而获得了以被监护人张三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李四非基于被监护人利益,擅自以被监护人张三名义进行财产处分,就会被视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李四在明知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该房产,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张三对房产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擅自出售房产而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李四将赠与孩子的房产随意出售,构成无权处分,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还能要回吗?张三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房屋暂时登记在李四名下,他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赵六,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208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当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原所有权人享有追回权,但存在例外情况。具体而言,若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购买人赵六可依法取得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一是赵六在受让时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所谓善意,是指赵六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不知且不应当知道李四无权处分。本案中,李四出售房屋时房屋尚且登记在其名下,赵六购买时有理由相信李四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有权处分,且张三和王五无确切证据证明赵六在交易中存在恶意行为,那么应当视为善意;二是转让行为以合理的对价进行,无偿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赵六支付了合理对价208万元,该价格与市场合理水平相符;三是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已完成登记。若仅有转让意愿达成一致而未完成物权变动,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中,赵六与李四已基于房屋这一不动产完成登记,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赵六已经基于善意取得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张三与王五无法再向受让人赵六主张追回房产,而只能转向李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给他们造成的包括房产的市场价值、因房产被出售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因房产无法追回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
因此,本案中,赵六作为购房人,基于善意取得的原则,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张三及其母亲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而仅能及时向李四寻求赔偿。
在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女儿张三的情况下,若父亲违背约定擅自出售房屋,张三应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监护人或法院寻求帮助,要求确认父亲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追回被出售的房屋或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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