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纳入成都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如何参保?
能享受哪些待遇?
衔接政策如何?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提出,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2024年11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就“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参保
“两类人员”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我市单位职工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夫妻双方自愿选择一方申领,夫妻双方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含)。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分别为“两类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按照我市规定执行。“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原则上应于我市规定的计发天数结束、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两类人员”生育保险衔接政策
一是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个月(含)及以上、生育保险缴费未达到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是本通知施行期间,“两类人员”生育保险中断补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同参同退。“两类人员”与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涉及身份转换的,参保身份转换前后的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跨统筹区转入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转出地与我市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缴费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本通知施行前,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原个体参保人员,自2025年1月起继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基数、费率、待遇享受等均按照本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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