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中国(陕西)网站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对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六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税三稽罚〔2024〕号),该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款共计50余万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取得了东莞市顺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31份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存在与东莞市顺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相对应的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但不能按检查要求提供证据资料,已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能充分证明公司《怀集至阳江港高速公路怀集至郁南段一期工程X2标段工程》机械设备是从东莞市顺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所得。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取得东莞市顺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468,413.87元不予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468,413.8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788.97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应缴教育费附加14,052.42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应缴地方教育附加9,368.28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501,202.84元。
原标题:行政处罚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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