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史某与北京X钻公司及广州X钻中心共同签署了一份《债转股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史某同意将其对北京X钻公司享有的10万元债权转化为广州X钻中心0.4%的股份。然而,直至今日,史某的股东身份并未在工商信息中得以体现,他无法获知广州X钻中心的经营状况,也无法与这两家公司取得有效联系。因此,史某认为《债转股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协议。
在接到史某的委托后,我所立即启动了代理工作,并与史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经过仔细审查,我们认为史某与这两家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内容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各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史某已向北京X钻公司转账10万元,作为债转股的基础。然而,根据工商机关备案的企业公示信息,广州X钻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邓XX,史某从未被登记为投资人,也从未获得过任何分红。北京X钻公司和广州X钻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史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债转股协议》原件;2. 史某向北京X钻公司转账的记录;3. 北京X钻公司和广州X钻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4. 史某与我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5. 史某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6. (2021)粤0XXX民初27XXX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参考案例。
尽管在庭审中,被告并未出庭应诉,但凭借我们细致的分析和充分的准备,法院对我们的证据的真实性给予了认可,并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史某与被告北京X钻公司、广州X钻中心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于2022年7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X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史某投资款10万元;
三、被告北京X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史某相应的利息;
四、被告北京X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史某律师费1万元;
五、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次胜诉不仅为史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证明了我们所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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