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深夜回家,不要被男子扑倒,本来以为对方要做出违法的举动?没有料到,对方只是抢走了包中的袜子,网友纷纷惊呼:到底是抢劫?还是猥亵?对此,民警回应:对方有些小癖好,喜欢闻袜子味道!
据介绍,案发当时,张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提前埋伏好的男子孙某扑倒在地,脱掉了左脚鞋子后强行脱掉袜子,随后拿着袜子逃跑。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张女士很无辜的表示,这是第二回被该男子抢袜子了,对方不抢包不伤害她,只要袜子。
之后张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也介入调查,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孙某。民警介绍说,据嫌疑人供述,他有一些小癖好,喜欢闻袜子味道,就找夜里出行的单身女性下手。
目前,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网友纷纷留言,怎么会有这样的特殊爱好?
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调侃:他关哪里,有没有热心人士提供一下,我准备把我攒了几个月的袜子给快递过去,我正宗香港脚,假一赔十!
在那一瞬间女子想到了一万种可能,万万没想到他只抢了一只袜子!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抢劫不以金额为判刑依据,只以行为为判刑依据。你抢一分钱和抢1000元判刑一样。这个只判6个月,是什么依据?
打人的拘留15天,抢袜子判6个月,有点看不懂?有没有法律专家?抢袜子算猥亵吗?
那一年坐火车卧铺出差,列车员送了我两双袜子,并强烈要求我换掉,说隔壁车厢已经有人投诉了。现在想想当时的列车员应该也是有这个癖好
也有不少热心网友表示:这是心理疾病,不是犯罪,应该给予心理治疗,而不是判刑!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嫌疑人孙某为什么不构成抢劫?
首先,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构成抢劫至少要看以下两点,有没有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而且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故意。
具体到本事件中,嫌疑人孙某虽然有压制对方张女士反抗,但是并没有拿走被害人张女士包包等财物,可以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或者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嫌疑人孙某有没有可能构成猥亵?
比如说,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认为,嫌疑人孙某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强行控制异性身体,并且取走脐贴身御品就是猥亵的!
并且,还在那里详细的论证分析,孙某强制取走女子贴身的袜子,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导致女子感到被侮辱、威胁或不适时,可以被视为猥亵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猥亵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必须是主观罪过(包括故意、过失等)和客观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来说,造成猥亵行为,从客观上来讲,猥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同时,最关键的是主观上也有猥亵他人意图。
而在本事件中,从嫌疑人孙某的供述来看,他因为有特殊的癖好,只是为了抢夺被害人张女士袜子,并没有猥亵对方的意图,因此,也不能认定对方构成猥亵。
3、嫌疑人孙某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
首先,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以追求刺激为目的,以殴打他人等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有口袋罪之称,它包含着多个的具体的类型,比如,肆意殴打他人的,比如随意抢夺财物的等等!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具有“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横逞强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孙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具备猥亵他人的意图,所以他将被害人张女士扑倒,并且只是抢走对方包中的袜子。虽然不能构成上述相关罪,但是可以认定他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本案中,考虑到嫌疑人孙某有多次抢夺他人袜子等行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但要考虑到他的精神状态比较特殊,应该说对他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也是从宽处罚了!
最后,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像那些网友建议的,孙某在监狱应该好好改造一下自己,出狱了之后最好找个心理医生看看?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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