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26日电 根据西藏证监局在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公告,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或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要求保存资料的情况,受到出具警示函的处罚。这些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西藏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需在收到措施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提高合规管理意识,防止未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对该决定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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