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就本市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取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落实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即: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文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另外,绿色生态城区内的绿色建筑星级应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并依据《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2024年局部修订)、《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21(2024年局部修订)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绿色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编制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三、2025年6月1日以后送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依据《条例》第十三条中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现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五、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设计人员将绿色理念融入建筑设计,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点击左下角
供稿:委节能处
编辑:何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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