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越来越多人习惯通过微信进行买卖交易,但在沟通细节、订立合同时若不能较好保留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交易习惯、内容的证据,则有可能产生争议,影响双方合作。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涂某书、郑某真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向林某成购买越南膏蟹。因越南膏蟹进口运输时间长,死亡率高,损耗率高,涂某书、郑某真认为膏蟹需要扣除损耗部分,货款按实际收到活蟹的重量进行结算,是双方之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
*图源网络
然而,由于双方的交易协商内容均在微信聊天中进行,在聊天中,并没有将应扣除青蟹的损耗以及应扣除损耗数量的情况进行沟通确认,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对于是否应当扣除损耗部分各执己见,2021年11月2日,林某成向涂某书发律师函催讨货款并起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裁判后,涂某书、郑某真仍不服生效判决,遂向潮州中院申请再审。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涂某书、郑某真提出双方之间存在扣除货物损耗的交易习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涂某书、郑某真提供证据证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看,林某成向涂某书催讨该货款时,涂某书多次回复“知道”,但没有对货款数目提出异议,没有提出扣除损耗的问题,无法证明存在所谓的扣除损耗的交易习惯存在,也未能提供其他方面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涂某书、郑某真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作为目前常见的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均应做到有意识地保留能够确定双方之间交易习惯的证据,有意识地区分各笔交易的履行,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进行结算,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卖方向买方及时发送货物发货、交付的凭证并要求买方予以确认,及时向买方发送账目、验收货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买方如对货物交付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将货物数量、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及时反馈卖方。双方均应避免证据因时间过长,或未进行妥善地固定和保存而导致实体权利受到损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中院审监庭 朱铠铠 佘佳铭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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