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青春迷失,当冲动的情绪碰上暴力的行为,十七岁少年逞一时之快,多次无故殴打他人,会有什么后果?让我们看一下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小进(化名)是2007年出生的未成年人。2023年10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小进在金山古镇某公厕旁想吓唬被害人普某、杨某,对两名被害人无故进行殴打,致两名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同年12月的一天晚21时许,小进在金山镇某酒吧门口,因见被害人邬某和同伴骑摩托从其面前经过,等摩托车停下后,对被害人邬某无故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邬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小进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邬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12月另一个晚上22时许,被告人小进在金山镇某酒吧门口和被害人史某讲了几句话后,一言不合对被害人史某无故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史某伤情为轻微伤。
裁 判 结 果
被告人小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小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小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小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小进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 官 寄 语
寻衅滋事多是由一些小矛盾引起的,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的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诱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些小事,冲动而为之。在此也希望广大的未成年人学会做情绪的主人,遇事勿轻易动手,应理性寻找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莫让冲动毁掉自己的人生。
法 官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 | 禄丰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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