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债权人为了多一份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但不能认为有了保证人签字就能“一劳永逸”,因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会过期。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翟某从吴某处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翟某未按约定还款,2024年7月,吴某将翟某和张某起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被告翟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印证,翟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吴某清偿借款。
本案中,担保人张某在借条上签字,吴某与张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推定张某向吴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3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且吴某未在保证期间对翟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只有正确、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期数丨2481
供稿丨中原法庭 焦 倩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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